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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简要说明:询价文件第十二条中的商务部分评分内容第3点-相距我司的直线距离,总分10分。原评分方法:
直线距离小于15KM【12~20】分,大于15KM【6~12】分,大于30KM[0~5】分
现更正为:直线距离小于15KM【8~10】分,大于15KM【4~7】分,大于30KM[0~3分】